兒子「騷擾不文明攻擊罪」經過(四)
by 卓以定
 卓以定的心靈診所
July 20, 2009 06:04 AM | 805 觀看次數 | 1 1 評論 | 9 9 評論推薦: | 電郵給朋友 | 打印 | 文章連結

…2009年初二,審判日。當初我要求需有東方人當陪審團員,當地找不到,律師問是否同意由法官一人審理?不想再拖只好簽同意書呈送上去。開庭時法官仍問兒子:「是否了解由法官裁決的性質?是否出於自願無人指使?」答案肯定後審判才開始。 F小姐:我從電腦室走出至大街時,發覺一亞裔男尾隨,開門進汽車時他摸了一下我左屁股;二天後又在電腦室見到他,打個照面後他走開了;之後見過二次,有一段距離。法官:學生在校園內碰到是平常事,不算跟蹤。 B小姐:在街上發覺一亞裔或拉丁裔男跟隨,問他要什麼又不說,突然從後面踢我腳跟、抓我領子,再抓我胸前的衣服(表演了一下),但沒觸及胸部。 探員R:被捕時的自白書承認:看到漂亮女郎,有時忍不住要跟隨她們,夢想碰觸她們屁股…… 兒子:我沒有摸F小姐屁股,只跟隨到大街上,她去開車時我就走開了;我第一次見到B小姐本人是在過堂時,之前未見過即表示我不在犯罪現場;她從六張小相片中(五亞裔一西裔)錯認我是她的犯罪人,我們都知道常記不住其它旌裔人的相貌,我與她的案子毫無關係。自白書是坦白檢討自已,只是個人性幻想,沒有付諸行動,不該成為罪證,我沒幹觸摸屁股及不文明攻擊。 二位小姐只動嘴吧亂說一通;兒子缺社會經驗,剛到美國只知保持緘默的「米蘭達權利(Miranda’s Right)」名詞,被捕驚嚇過度,探員耍弄一下就失守防線,既回腔又寫自白書,根本不知會成為「自承有罪」的證據。法官裁定:「有騷擾及不文明攻擊罪;無跟蹤罪。」律師B要兒子立即反駁,已是下午四點半,法官急著離開,沒有回應兒子,就這樣草率結束了,真不公平啊!兒子有歉意未說出來,被解讀成無悔意,惹洋人惱怒,失策啊! 走出法庭,律師B興奮地說:「四項指控,二項去掉了,還不錯。」真去他的,可能是年輕經驗少或是準備不夠,交叉質問的力度欠缺。W問我:「B是不是沒幹好?」我不好直說;又說不服可上訴,當時以為B可即刻上訴以平反兒子,後來才知B不經辦上訴,且上訴的程序在判決之後;W介紹經辦上訴的S律師,S要我花四、五佰元買審判過程的記錄以便他研究案情,上訴費用要等判決後才知,需十四、五個月方知上訴的結果。 如判刑輕時間短於十四、五個月,又何必上訴耗時耗金耗神?等待上訴結果出來之前,要服刑嗎?三位律師T、W、B都說可能只緩刑不必坐牢,如坐牢,時間很短。判決前就請好上訴律師,無異於辭退B不必出席判決庭,不必為最少判刑作最後努力。衡量再三,決定按兵不動,豁出去了,一切順其自然,準備作最壞的「逆來順受」,不信邪! 判決前的法庭面談日。說是為了能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,由法庭聯絡官分別訪談雙方,較深入地了解案情及個人背景情況,作成「判決前法庭報告書」為適度量刑的依據參考。判決日當天才准看一下該報告,見到二位小姐「只要求兒子接受輔導、不要他賠償及坐牢,並聲明判決日她們不到法庭。」兒子堅決否認有罪,迫使她們退卻不敢詐「遮羞費」了。 一過後判決日,兒子重申無罪,法官改口說審判時為何不說?要回到審判程序?律師立即說求情話,請求法官准H牧師及我上庭。法官說兒子無悔意,我一開始即打圓場說抱歉話;法官說他知道兒子不會做觸摸、不文明攻擊,但怕他還會在後面跟隨,我保證不會,法官認為不夠;H牧師一開口介紹自已的教會,法官問他:「是否認識一華人?他聰明絕頂,是我鄰居。」此乃法官執行法律時的人性面,嚴厲、溫和、詼諧兼俱。法官不可能推翻他自己的有罪審判,我們注意到他的尊嚴,不再做沒犯罪的聲明,以免激怒法官弄巧成拙,吃不完兜著走。法官裁定:「二年緩刑及每周一次的牧師輔導,廢除電子監控,即日開始執行;8日內可提出動議;30日內可上訴。」 這事給了我們很大的教訓一-校警對東方人過度反應,還有種族歧視和中西的觀念不同。還有法官、檢察官、起訴官、律師們,大家幾乎天天在法庭碰面,彼此非常熟悉,依法爭辯點到為止互留餘地,在他們客氣下吃虧的是當事人。服判決可再上訴沒完沒了,有錢人請得起最好的律師,無錢的人可用免費的政府律師,中間中產的人苦於生計,那能耗時耗金耗神地把官司打下去?美國是法治國家,平時該多了解法律的運作;犯了刑法,該速以「花錢消災」的觀念找律師,拖延可能花更多錢;在異族雜處的美國,勿以華人觀念做法去套,譬如生氣說威脅話,就有可能吃上官司。《本文為保護病患的個人隱私與權益,個案內容,細節和名字都已遭更改。內容若有雷同,純屬巧合》

評論 (1)
« 匿名 張貼於 Tuesday, Jul 21 at 09:21 AM »
Who knows? Its a crime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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