…X地的W律師受C律師託付立即去探監,帶出了兒子第一手消息:「他沒有碰觸對方;只是跟在後面欣賞她們;他在獄內還好,以為做了錯事父母生氣不理他了。」兒子來美國四年,非靈活型的人,半夜被捕時曾經打電話回家的,因我們關机睡覺了沒接到;剛入獄肯定在慌亂驚嚇中過日子,「安定」後才打電話回家了,第一次還是W見他後好多天;而獄警不傳犯人聽電話,外人打不進去。 我們想以保釋金二萬伍仟元的十分之一數,購買保釋偵卷,但須在當地住滿二年以上的居民才可以,我們不合條件;以房子抵押須交出所有權狀,妻不同意;手上又無足額現金,只好要求降低至一萬。C要我寄一仟元給W後,沒幾天保釋科「審判前電子監控組長」李斯到監獄見兒子,說明保釋法規要他簽字遵守,並告訴他一星期內可以出獄。 我們趕到X城後,立即請李斯派人來安裝電子監控器。他派了沃克斯來安裝電子監控器,試用通過後他即去接兒子出獄。半個鐘頭後沃克斯回來卻不見兒子,因保釋金尚未付,監獄不能放兒子出來。離家來X城前,李斯告訴過我律師處已打理了,當時以為W用那一仟元,已買到了一萬元保釋債券,按保釋程序,如未付保釋金,李斯就不該去監獄辦理保釋文件的簽字,他不可能對程序無知到此地步!此烏龍延遲了保釋出獄時辰! 馬上要W請求法官裁減保釋金至一萬、免電子監控,不准,必需有電子監控才准保釋;在庭上檢察官宣讀陳情內容,控訴官無異議,律師與我都沒說話,法官就同意了。W及我都舒了一口氣,走出法庭W說:「那一仟元用完了,案情吊詭,需伍仟元才能結案。」我答以禮貌上須與C談一下,實情是我心裏沒底不敢決定。 法律規定須有律師代表被告,政府或私人律師都可以,但僅低收入者才准用免費的公辯律師,一定程度地維護開業律師的利益;電子監控的一天費用,從一元至一佰元不等,以犯人收入而定,美國體制也真有意思。出了法院,趕緊到銀行辦一萬元的銀行本票,到保釋科付贖金時看到了公告:「按案子的難易,案子了結後扣除庭費,可退還的最高額是9770元,20天後會寄出支票。」 回到兒子的居處,趕緊打電話給李斯:「已付贖金可派人來裝電子監控器了!」興奮的我被澆一頭冷水。他說:「今天星期五已不可能,下星期一也不可能,星期二也難說,星期三看看!」我說:「沃克斯今天晚上也可以來裝!」他說:「沃克斯不再是管你兒子的假釋官。」難道他以為我與沃克斯之間有違法的事?那五十元小費被他發現?或是沃克斯替我查保釋金揭發了他什麼?我不敢對他多說什麼,只求幫幫忙讓我兒子早點出來繼續上學;他語氣轉緩和地說:「下星期一再說了!」我只好祝他周末愉快而結束了電話。怎麼如此倒霉?只能忍氣吞聲無語問蒼天! 星期一既硬又軟地告訴李斯;「我們是守法的公民,不管你派誰當我兒子的假釋官都無所謂;保釋金已付,我兒子有權早出來!」同時也讓沃克斯知道此事。早上九點多門鈴響了,一開門即見沃克斯及兒子,顯然沃克斯不甩李斯那一套。他把電子監控器連接電話線,電子環裝在兒子腳踝上,防水的連洗澡也不能拆下來 …《本文為保護病患的個人隱私與權益,個案內容,細節和名字都已遭更改。內容若有雷同,純屬巧合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