…監控器、電子環及電話線構成監視系統,把離家/回家的時間信號傳回保釋科,以掌控犯人是否待在家。有些州採用GPS更厲害,連外面的行蹤也可掌控。 沃克斯離開後,兒子終於悲從中來淚流滿面!但還能看得開,主動談獄中的生活起居、獄友是那些人、接觸聖經、看訪客帶進來的書報雜誌、精神健康鑑定、一獄友關了一年多仍無人保他出去….去監獄會面要經許多關卡費時費事,還好我沒去。 出獄第二天,我陪兒子去學校見學生紀律官員,任我們怎麼說,一口咬定有人控告就須退學。可自動退學或請求開聽證會,又說學校領導一直都尊重她的決定,言下之意開聽證會也無用。由於不久前維州才發生校園韓裔學生殺死32人,我感覺得出對亞裔有股既怕又討厭的氣氛存在,百口難辯,當下決定自動退學。校方限二星期處理校、系內的私事,以後就不准進入學校的所有建築物。 突然不再是學生,只能待在租舍,要出外做任何事,都須24小時之前向假釋官提出,得到批准後才可按時離開,也需按時回來,這樣的日子持續至判決日,共一年又十三天。 一個月後開合議庭(pre-trial conference)日。沒有法官在場,律師及犯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字,向法院確定辯護律師是誰;控辯雙方協議敲定審判日期、審判方式(由陪審團或由法官一人)。四個月後審判日。事先聽聞開不成,因女方無法出庭,只好另擇日子。 又一個月,探員及二個女子的來了;W幾天後要去當法官,只好把案件託付B律師,今天親自到法庭關心我們,並督導年輕的B是否搞好關係?當庭法官M問W何以在此?W只得承認自已之前是兒子的辯護律師;W又運用關係說服當庭檢察官:「以無罪結案。」也安排我與兒子向檢察官聲明:「只在後面跟了一下、沒碰觸女方、無犯意、書蟲式的笨拙驚嚇了女方。」原檢察部門的頭是W的好友,剛離開去州政府工作了;當庭檢察官請示新來的頭,遭到不同意今天無罪結案。控辯雙方只好與法官商定:「改採陪審團式,改日期。」W努力了半天的良好關係,反而使我們遭無妄之災,無關是非對錯,只是錯過「天時」「地利」「人和」。妻抱怨W及B沒做什麼,我全程在場看到的是:「他們努力了,只是世事難料!」感受到了一次次拖延的「勞民傷財」,無可奈何!《本文為保護病患的個人隱私與權益,個案內容,細節和名字都已遭更改。內容若有雷同,純屬巧合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