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婚姻(一)
by CACS
08.16.09 - 05:14 pm

婚姻肇始,自不待言的,是兩個人的組合,因此一但婚姻產生問題,自然的被認定應該是婚姻中的雙方,共同去面對處理。惟事與願違的,當婚姻發生問題,夫妻雙方常常對解決婚姻問題的意見有所分岐,譬如對婚姻問題的嚴重程度、根源,無法共識;對改善婚姻問題的意願、動力不一致,或甚至是一方要合,一方要離…等,使得前來尋求專業輔導的婚姻個案,不乏只是夫或妻單方。

「我有一些婚姻上的問題,可是我的丈夫(妻子)不願來看治療師…如果只有我來,有用嗎?」通常只是夫或妻單方前來接受輔導的婚姻個案,都是以如此的一段話做為開場白。筆者首先要清楚且堅定的說:「是的,有用的。」因為每當婚姻中的一方改變了想法、行為,便足以牽動這份婚姻的轉向興移動。

當只是婚姻中的一方前來尋求協助時,輔導重點將會刻意地放在此一單方個人的考量、需求及動機上。首先治療師會協助個案去評估、釐清,自己是否真正有意願去單獨面對婚姻問題的處理,譬如是否真的認為這份婚姻值得去挽救,而不只是為了聊備一格的去頂着一份婚姻的名義,或因其他原因企圖保留一份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。其次,幫助個案認清,一但決心去單獨處理婚姻的問題,即意味着無法去錯誤地期望在整個改變過程中,可以有婚姻另一方的任何合作與妥協(如果可以期待,為什麼他(她)不一起來?)。在輔導進行中所循序立下的目標,也只是為了個案自己。個案不必去為另一方訂定目標,也不可强求對方接受自己所訂下的目標。譬如一個因生活壓力而易怒導致與丈夫的關係逐漸冷淡疏遠的妻子,可以立定目標:在未來的兩個月中,每星期只發三次脾氣;然後再兩個月,只發一次…。這樣的一個目標,只是為了自己而定,並且認清是自己要躬身力行,而不是附帶着一個但書:「如果我丈夫不再晚歸,我就如期做到;如果我達到目標,他也要每星期陪我一次…」。最後,還要鼓勵個案堅定自己。因為儘管要努力改善婚姻,是出於意願而不牽強,但是仍會因孤軍奮鬥,而生退卻。所以還要進一步協助個案認知:改變不會是一蹴而幾,婚姻的問題其來有自,很難得到立竿見影的奇效,因此堅定自己的決心,不氣餒、不做不務實的期望,特別是因一方改變而帶來另一方初期的莫名所以及不習慣,都必須假以時日才可能克服而收水到渠成的結果。

走筆至此,筆者要回頭強調,〝夫妻雙方在婚姻問題的成因與嚴重程度所形成的共識〞,將在婚姻問題的改善與否,扮演一個舉足輕重的角色。因為當夫妻任何一方〝決心〞從婚姻中撤離,其間便意味着該婚姻問題有著非比尋常的嚴重程度,譬如外遇或不再有愛…,那麼任何一方的單獨尋求婚姻輔導,其獨力奮鬥,除了倍增辛苦、因難,最後甚至可能只是流於着眼在處理如何和平分手,或是解決分手後的各項問題等。換言之,如果一方〝我心已去〞,任由另一方如何努力,都將只是徒然。因為〝心意〞絕不可能是要來的、求來的,而是贏得的。因此別讓婚姻走到〝心存放棄〞的境地才察覺到改善的必要,要在問題發生當刻,便藉着仍舊有愛、有親情,及時改善修護。(待續)

執筆者:許秀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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